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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设置医疗机构

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 及选址报告主要用于提交卫计委、投资决策及融资,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具体规定如下:

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和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;

二法人代表本人或医院负责人:必须具备本地户口且有相应职称。如果投资人不具备此两项条件,则必须寻找具备本地户口且 有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。

三开办综合门诊部或诊所负责人一般而言具备主治医师资格既可;

开办一级医院至少要具备相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资质;

四必须符合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:

1、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;

2、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
3、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;

4、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;

5、因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、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;

6、被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
7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;

五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:

1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;

2、设置可行性

3、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。

六申请设置以“中心”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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