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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:

按照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节函〔2021〕80号)要求,我部确定了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专项节能监察任务

经统筹考虑行业特点、企业规模、所在地区和监察内容等,首批确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总量为3535家。其中,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3080家(含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),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270家,2020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185家(名单见附件1)。浙江省专项节能监察任务另行下达。

二、工作要求

(一)强化责任落实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节能监察作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和《工业节能管理办法》、持续推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、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,对照2020年重点工业行业综合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,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,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系,严格节能监察执法。按照专项监察工作手册(附件2,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自行下载),认真组织开展现场监察。

(二)加强队伍建设。进一步强化省、市、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,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指导,大力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业务培训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,确保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职责,高效完成工业节能监察任务。

(三)加快工作进度。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进度管理,按照工信部节函﹝2021﹞80号文件安排,按时完成各项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,及时报送监察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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